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「安全住屋認證」申請及核發規定
目的
犁份派出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維護租屋者安全權益,指導出租公寓業者設置安全設施,對於建物安全設備等級具有一定規模者,得依本標準提出認證申請,標示於門首,做為租住者安全選擇,期達警民共維居家安全。申請暨核發對象 凡建物提供10人以上租住者皆屬之。
作法:
認證採三級,以星號代表。核發標準以建物如下:
(一)第三級(一星):
1、建物具有共同門禁管制出入且有鎖具者。
2、建物內或週邊停車場所設有感應(固定)式照明者licence
(二)第二級(二星):
1、建物有共同門禁管制出入且鎖具者。
2、建物內或週邊停車場所設有感應(固定)式照明
3、建物內或週邊停車場所設有監視錄影設備者。
(三)第一級(三星):
1、建物有共同門禁管制出入。
2、具有特殊安全辨識設備者(刷卡、密碼、指掌紋、眼瞳)。
3、建物具有管制設施之專用停車場者。
4、(刪除)建物或週邊停車場所設有感應(固定)式照明及監視錄影 設備者。
5、有管理人(屋主、棟長)同住管理者對於非學生之外來人口住宿名單能於承租後即時提供(以電話、口頭、書面、電子郵件傳遞)派出所核對身分者。
申請流程: 由住屋業者以電話、口頭、書面、電子郵件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認證單位: 本所於受理後3日內派員現地勘查,經審核具備上述條件者,依所通過之等級於翌日核發。
認證期限: 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,認證標籤未蓋本所鋼印者無效。
有下列情形,經本所查實,即取消認證查實。
(一)未經審核擅自變更等級。
(二)於核發認證期間(一年)內,原通過審核之設備因人為或天 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故障、損壞,未於一週內修復,經租住戶反映或本所勤務發現通知改善者,其逾5日仍未實施改善者。
(三)利用本認證不當加收租金或其他商業行為者。
(四)從事本認證目的以外之不當行為者。
本標準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並公布於烏日分局本所網站: http://www.tcpa.gov.tw/web/dept/wuri/e1.htm
附註:
(一)本所電子郵件帳號:tcpa3635@mail.tcpa.gov.tw
(二)申請認證應載明:申請人姓名、地址、(大樓公寓名稱)、電話、申請日期
(三)傳送非學生住戶名單其要件:承租人姓名、性別、出年年月日、身份證字號、戶籍地址、電話、承租日期、租住房間編號、傳送單位(公寓大樓套房案名、地址)。